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事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
挂失止付是一种很简便的方式,但挂失止付的票据应当是不属于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在票据实务中,由于票据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很难确定代理付款人,由于无法确定挂失止付通知的特定送达对象,所以不能挂失止付。此时,持票人丧失银行汇票后一般只能采取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的方法。
公示催告,是经失票人申请,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专门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在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银行汇票是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诉讼,是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根据普通诉讼的特点,票据丧失后诉讼的被告一般是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