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本来是一个很常见的案例,卖方货物不合格的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照合同约定所做的判决并没有问题。但是不同于一般的买卖交易,本案对于买卖双方都是一个应该吸取的教训,其关键在于买方开出的票据。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无因性的。因此,票据的法律地位相当于一个欠条,出票人对持票人有强制的、不可推卸的付款义务,这种付款义务不得引用基础合同(如货物质量问题等等)进行抗辩。本案中买卖合同成立并且卖方交货后,买方已经成为买卖合同下的债务人;而一旦买方开出支票给卖方,他就又成为票据关系下的债务人,尽管这两种债务实际上为一种。当争议发生时,卖方可以选择使用合同关系起诉买方,这样买方当然也可以使用合同关系(如货物质量等)进行抗辩,本案就是这个例子,其结果是卖方败诉。但是本案中卖方完全可以抛开合同,直接适用票据关系起诉买方,这时买方无法采用合同关系进行抗辩,卖方必然胜诉。
3、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支票、本票三种,本票是银行作为出票人签发的,因此商业交易中最常见的是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这几种票据法律原理都是一样的,即属于一种无条件付款的指令。
4、对于买方,它应该吸取的教训是开出票据时,一定要慎重。如果必须用票据作为付款保证,一定要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否则它不是一个担保票据,仍然是一个无条件付款的指令,到期日必须付款。应当指出,即使标明“保证”字样,也不能完全摆脱到期日付款的法律义务,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收回的条件等,这样在诉讼中可以做适当的抗辩。
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诉讼时效为到期日起半年(其他票据为二年)。这一点要特别引起重视,实践中已经有很多当事人错过诉讼时效,不得不用基础合同起诉,最终导致败诉。 某美国公司XX公司拥有“XX”商标。但其致力开拓中国市场时,发现xx.com.cn域名已经为一家不知名中国公司注册,经协商未果该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中国公司的xx.com.cn域名。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注册时知道原告的存在,其xx商标显著性较差,被告注册的xx.com.cn域名同其经营的产品有关联性,判决原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