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兑提示。应该请求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应于规定的期间内为承兑提示,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在法定事由发生时,持票人无须提示承兑,即可发生追索权保全。这些法定事由包括:第一,付款人死亡,逃避或有其他原因,无从为承兑之提示;第二,付款人受破产宣告;第三,有不可抗力事变发生致不能于规定期间内提示,而且事变延至到期日30天以外。
2)付款提示。一切汇票均应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付款,否则持票人丧失追索权。但下列情形例外,持票人可不为付款提示:第一,承兑被拒绝;第二,承兑人死亡、逃避或有其他原因无从为付款提示;第三,承兑人宣告破产或解散、歇业;第四,不可抗力事变发生不能于规定期间内提示,而且事变延至到期日后30天以外;第五,因丧失票据而请求法院作了除权判决。
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因其获得满足与否而表现出不同的性质。当持票人如期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并获得满足时,它们便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不能获得满足时,即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它们便成了保全追索权的行为。
持票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拒绝时,持票人如欲行使追索权,还必须请求有关机关作成拒绝证书以资证明。在请求作成拒绝证书时,持票人对被拒绝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提示和作成拒绝证书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追索权保全行为。不做到这两点,持票人的追索权就无从谈起。
即追索通知。英美称之为退票通知。是指持票人将自己为票据提示,并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事由,告之被追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