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协发[1995]118号)
第四条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六条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1997]78号)
西藏内调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有关接收单位对西藏内调职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已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接收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