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精密仪器铸造厂的一名普通女工。我们厂为了防止新的铸造工艺秘密外泄,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单方补充了保密条款,条款规定在新工艺技术试验过程中,职工不准将试验情况传出去,否则,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该条款订立前未与职工协商,以后又没有向职工说明情况。两个月前,我出差时不慎将厂里进行铸造工艺技术试验的情况告诉了另一家铸造厂的同行,这家铸造厂当即派人到我厂学习新的铸造工艺。为此厂领导很恼火。前不久,厂里决定对我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请问:我厂对我作出的罚款和记过处分决定合法吗?
张素萍读者:
我们认为,你们厂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单方规定的保密条款无效。首先,你们厂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补充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规范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必要的,其做法本无可非议。问题在于你们厂没有领会劳动法的有关条款的精神,而且在实际中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里,保守商业秘密的对象虽然是针对职工一方的,但当事人不是单方的概念,而是双方的概念,要由当事人双方来约定。而且约定这一条款还必须遵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约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而职工一方违约,才能按照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让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你们厂在劳动合同中写进职工保守铸造工艺技术试验的保密条款,是厂里的单方行为,既未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又未在合同写好后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因此,你把厂里铸造工艺技术试验的情况告诉他人,不应受合同条款的制约,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你不慎向另一工厂透露你们厂铸造新工艺的试验,并没有泄漏其具体内容,知道你们厂试验的那家厂只派人来学习,并没有获取你们厂的新工艺成果,更谈不上对厂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你们厂对你作出的罚款和行政处分是不能成立的。这实际上是一起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你在与厂里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你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