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间的冲突也是模块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可通过合理规划模块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加以避免。这要求在内容划分上尽可能合理、尽可能减少各标题下的内容重叠二有时合同的结构体系本身并没无问题,但功能分割的不合理,或是措词的实际内涵与外延考虑不同,均有可能使模块因功能重叠或空缺而产生冲突并影响合同质量。
以大型配套设备的买卖、安装、调试为例,其“验收”往往分为到货验收、进场验收、试车验收、综合验收等类型。如在合同中一概称为“验收”,必然造成适用阶段上的混淆。特别是“到货验收”,从本质意义上讲其实应该是“清点接收”,这一“验收合格”与最终的验收合格存在天壤之别,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通过增加定语等措施加以调整、明确。
因此,在将相关内容分别归入不同标题所代表的模块之下时,必须合理界定和调整各标题、各条款的“势力范围”以减少合同条款间的冲突。对于那些履行的阶段性非常明显的合同,有时不妨按不同的阶段设立功能模块及标题,并将同一阶段的相关内容及违约标准、处置方法等统一纳入该标题,从而避免与其他条款产生冲突。
例如,对于大型设备买卖、安装、调试合同,可将不同阶段“验收”的标准、内容、目的分别设立于各阶段的标题之下,如分为到货验收、进场验收、综合验收等标题,并在同一标题下同时约定验收标准、违约处理等条款,以避免与其他阶段相关内容相混淆。
如果决定将违约责任统一放在专门的违约责任标题下,为了区别不同阶段的违约及其处置,在对各阶段内容描述时应当加上足够的定语或使用该阶段才出现的专用措词,以防止各标题下内容的混淆。例如,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分别约定到货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试车验收不合格的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