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基于材料供应商对分包方诚信及支付能力的怀疑,要求项目部提供担保,项目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对分包方提供担保,致使公司无故承担了担保连带责任,业已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
《担保法》规定,对于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均要求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即使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还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履行债务时,履行债务的风险就转嫁给担保人。虽然担保人事后可以向债务人求偿,如果债务人破产或者最终无法承担返还责任(此种可能性极大),则由担保人自行承担损失。由此可见,担保的风险显而易见。
在司法实践中,在主合同之外签订担保合同、在主合同中列明担保条款或者仅在他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上签章,均认定为担保意思表示,均属有效担保行为;特别是在他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上签章,担保法认定要对主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而,担保的设置必须慎重。公司本部各部门、片区指挥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工区)不得作为第三方在他人签订的合同上签章,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设置担保;公司以自身名义对外设置担保应当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然后由具体主办单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确定担保形式及范围,草拟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合同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办公室对担保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报公司领导核准并取得合法授权后签订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具体主办单位对该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公司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也可以要求对方企业为公司的债权设置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