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过程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是合同管理的难点,不同的合同类型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形式也不同,危害后果轻重也不同,就某公司而言,工程分包合同存在的风险较大、管理过程失控严重,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较多。总体上而言,其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基本上是不合法的,但是目前建筑施工市场的实际状况决定了违法分包在一定市场范围内仍会长期存在,还不能找到更为经济合法的方式予以替代,因此,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的过程控制就成了难点中的重点。
下面以某公司实际发生的案例,共同分析讨论分包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及如何化解。
简要案情: 2002年6月,陈某持有某省建工集团总公司(以前称某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介绍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到某公司某项目部联系承接工程,后陈某称为了减少向上级交纳管理费,以自己担负负责人的建工集团某下属单位签合同,遂以“某省建筑总公司某处”的名义与项目部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某大桥南段部分工程,合同单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工期为2002年6月20日至2003年6月19日,钢材、水泥和炸药等主要工程材料由项目部供应。为了方便管理和工程结算,项目部将陈某的施工队伍编制为第六工区。截至2003年6月底,合同工期届满,陈某仅完成了原定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一,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并将项目部提供的大量钢材进行了盗卖。项目部与陈某共进行七次结算,结算工程款合计275万元,陈某在其中四份结算单上注明“以竣工结算为准”;而项目部共支付陈某工程进度款、材料款等约540万元,后来又代替陈某支付民工工资约70万元。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项目部于2003年6月底向公司公安分处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陈某虚构单位,伪造了“某省建筑总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公章,与项目部签订承包合同;还发现陈某将预先储备施工用钢材380余吨钢材盗卖,将赃款据为己有,合计骗取项目部约250万元。陈某于2003年7月被公安机关拘留,2003年8月被取保候审,2005年8月被检察机关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目前被网上通缉,负案在逃。陈某在被拘留后承包合同终止履行,遗留现场材料物资价值131万余元。
2003年10月,陈某将某公司起诉至某市法院,以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其垫资款100万元。陈某在法院做了大量幕后工作,给某公司处理该案造成了较大困难。在应诉中某公司多次提出陈某涉嫌经济犯罪并由公安机关的证明,应驳回其起诉,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法院拒不采纳。陈某在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610多万元。2005年9月法院判决某公司败诉,某公司已经提出了上诉。
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签约阶段,包含洽谈、草拟、审查、签订、生效五个子过程;第二、履行阶段,包含执行、变更、补充、解除、中止、终止六个子过程;第三、收尾阶段,包含维权、清算、归档等几个子过程。对于某一特定的合同管理过程并不一定需要完全经过上述子过程,而对于特别复杂合同,管理过程可能会多于上述子过程或者多个子过程重复经过。下面分析该案在各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风险,并提出一些解决建议:
问题:没有核实陈某的真实身份,或者没有对准签约人进行资信调查。
风险:签订合同目的不明确,分包方履行合同能力不足,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
1、由潜在签约人提供资信证明原件,按照公司分包方评价办法严格评价。
2、自行调查,向潜在签约人直接调查或者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档案。 3、委托中介机构调查,如专业调查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问题:缺乏必要的条款,一部分条款约定不明确,如没有争议解决条款,合同价款对于附属工程约定不明确,对于罚款约定不合法等。
风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发生纠纷后没有解决的依据。
工程分包合同必备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及法定代表人等
问题:该合同没有提交公司审查。合同总价接近900万元,已经超过了公司《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的授权权限,应当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审查,会签后才允许签订。
做法:公司合同审查的流程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问题:没有审查签字人的是否有权代表单位签字,未核实公章的真实性。
风险:合同对签约单位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名义上的签约单位不一定承担合同责任。
做法: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要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书;其他人签字的要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核实公章印模在各个文件是否一致。
五、合同生效过程 如果抛开违法分包行为不及,该案中合同生效不存在问题。合同法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一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下列四种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