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连续三天以上且又未按协议约定时间竣工的,按停工日(累计计算)处以1000元/日的罚金。
1、对支撑合同价的投标预算审计后,按审计结果对合同价进行调整。
2、对工程变更造价审计后,按审计结果对合同价进行调整。
3、按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格,对合同价进行调整。
4、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同期当地有权部门发布的工程信息指导价的90%(参考值,另定)对合同价进行调整。
5、经上述调整,即完成施工结算审计后,承包人按审计结果优惠?%(具体比例,请你局商定),属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承包人不再承担优惠。
1、本工程按基础完工、N层完工、主体结顶、工程竣工,四个阶段付款(具体请你局商定)。
2、承包人申请阶段付款须编制正规的(符合本合同第23.2.2款、第27.6款约定)完工内容施工结算书,监理审核后须加盖证章(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员证章),属于合同价内的按80%拨付,属于变更造价的按60%拨付。无法细分合同价、变更价的,付款累计超过合同价后,一律按变更造价处置。
1.1、订货: 发包人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清单,通过招标形式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材料设备清单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图纸计算,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承包人应在提供的清单上签字盖章。
1.2、到货: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发包人、承包人、供货方共同验收、清点后由承包人接管,三方按实收数量(实收数量=到货-破损)办理签收手续。
1.3、损耗:供货过程中产生的装卸、运输损耗,由供货方承担经济责任;承包人接管后产生的装卸、运输损耗,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材料设备施工损耗,按预算定额规定比例随竣工结算纳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1.4、退货:承包人接管的材料设备施工结束后,应将多余的材料设备及时完好地退还发包人,由发包人按供货合同约定退货;不符合退货条件的由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
1.5、供货结算:供货合同双方依据实际用量(实际用量=实收数量-退货)办理结(决)算。供货双方的供货结算,发包人有权审计部门无需审计。
2、发包人执行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按以下条款办理:
2.1、定价:除上述供应材料设备外,执行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清单见附件),由发包人直接与销售商确定单价以及货到现场的运费、装卸费。
2.2、采购: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确定的价格与销售商签订合同,采购数量与批次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多购少购由承包人自行退补。
2.3、结算:工程竣工后依据审定工程结算中所含的材料设备数量,按照发包人认质认价时确定的价格进行差价调整后实现双方结算。
3、除上述发包人供应、认质认价外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3.1、采购:承包人采购前,材料设备单价需经发包人同意,样品由发包人封存。
3.2、结算:工程竣工后依据审定工程结算中所含的材料设备数量,按照发包人同意的价格进行差价调整后实现双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