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范围:市属及以上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无隶属关系市管企业
政策依据:2000年5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签约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三)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申报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双方首席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职工一方协商代表证明和首席代表人劳动合同复印件、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决议、双方讨论纪要、签订、续订、变更合同内容说明、登记表、集体合同文本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对申报材料及如下事项进行审查:资格的合法性,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资格、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包括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等;内容的合法性,包括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宏观调控政策。
审查后制作《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代表。经审查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并上报审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办结时限:自收到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
承办部门:桥东区胜利南路3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三楼,电话:4068023。劳动关系工资科 联系电话:2018673。
公开形式: 显示屏、公开栏、网上、新闻媒体、文件公开
工作纪律: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办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利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
监督环节:自接到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2006年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张劳社字[2006]41号)、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劳社字[2006]43号)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