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合同审核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四条集体合同审核实行地域管理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的集体合同。
驻穗省属及中央、部队单位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省劳动厅审核。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书一式三份,连同《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一式二份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及附件等有关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六条集体合同的说明及附件包括:集体合同的产生过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记录材料、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委托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第七条集体合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核。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资格及产生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程序审核,集体协商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三)内容审核。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劳动标准等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公平对等。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书之日起(以签收日期为准)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送集体协商双方代表。
第十条集体协商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后,对其中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补充,并于15日内(以《集体合同审核送达回执》签收日期为准),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再次审核的时间,从重新报送的日期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集体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复之日起,或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期内,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需要解除集体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同意,可对原集体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或修改,并在双方同意变更、修改签字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集体合同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企业应在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