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集体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文本首页右上角应加盖“正本”印章;副本一份,文本首页右上角应加盖“副本”印章。另外再提供该文本七份,供审查用(可不签字盖章)。
集体协商的企业一方首席代表是由法定代表人指派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是由工会主席指派的应出示工会主席的委托书,及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名单一份(提供工会委员会或职代会决议)。
㈢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成立工会的证明。小型国有、集体的商业企业由上级工会出面代表职工的工会方应出示“情况说明”。
㈣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的原始记录(须有记录员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