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转让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R-0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贵公司的长沙体育新城R-06地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粟塘村,使用权面积为52151.9平方米,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且已于2003年5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已于2003年为国中(长沙)体育新城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作为担保标的物而抵押给建设银行。
2. 在我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原出让合同之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贵公司拟转让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经出让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 抵押期间转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由于贵公司拟所转让的土地属于出让地,因此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前须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