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解读】本条是对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的渎职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一、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是本法对“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这些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权,其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条所讲玩忽职守,是指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利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条所讲滥用职权,是指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职权的行为。本条所讲徇私舞弊,是指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个人或者亲友私利而弄虚作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根据本条规定,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根据本条规定,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