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观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此规定说明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应用在产品上的,该产品必须有一定的形状。外观设计既包括产品本身的造型设计,也包括产品上的图案和色彩的设计。
专利法第59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如纺织品、陶瓷、茶具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未被使用于某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两方面
形式条件主要是指申请文件的格式及申请的手续等方面的条件,实质性条件是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及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条件,其主要是指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外观设计定义及工业性、新颖性、创造性方面的要求。
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从该定义来分析,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与产品有关的外观设计;2. 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所进行的设计;3. 能够作用于视觉的设计;4. 能够引起美感的设计;5. 工业上能够利用的设计;6. 新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