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如办理减缓,则上述费用中的申请费和审查费均可作如下减缓:
申请人为个人,减缓85%;申请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或者为一个单位,减缓70%。
此费用为按正常程序申请和审批专利的费用。申请程序中的其他费用(如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等)、授权后的费用(年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公告印刷费、专利维持费),以及其他程序的费用另计。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3、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费用管理处;并应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4、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支行北太平庄分理处,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并应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5、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同时发至专利局。
6、应正确填写申请号9位阿拉伯数字,小数点不需填写。
7、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9、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