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 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1,原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附图中也只给出了一幅三边胶接在一起,一边开口的套子视图。如果申请人后来把权利要求修改成“至少在一边 开口的套子”,而原说明书中又没有任何地方提到过“一个以上的边可以开口”,那么,这种改变,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2,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指明。
例3,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闸,后来申请人把权利要求修改成一种车辆的闸,而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能直接导出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这种修改也属于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4,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是具体的或下位概念的技术特征,后修改成较宽的一般表达,而从原始申请文件中不能直接得出该较宽的一般表达。例如用不能从原申请 文件中直接概括得出的“功能性术语+装置”的方式,来代替具有具体结构特征的零件或者部件。这种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2) 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例如,一件有关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只记载在“较高的温度”下进行聚合反应。当申请人看到审查员引证的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在40℃下进行同样的聚合反应后,将原说明书中“较高的温度”改成“高于40℃的温度”。虽然“高于40℃的温度”的提法包括在“较高的温度”范围内,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理解到“较高的温度”是指“高于40℃的温度”。因此,这种修改引入了新内容。
(3) 将原申请中分开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
(4) 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完全不同于原申请公开的内容或者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如,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中描述了几种不同的层状安排的实施方式,其中一种结构是外层为聚乙烯。如果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改变为聚丙烯,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层压板,完全不同于原来公开的层压板。
又例如,原说明书中记载了“例如螺旋弹簧支持物”的内容,经修改后改变为“弹性支持物”,导致将一个具体的螺旋弹簧支持方式,扩大到一切可能的弹性支持方式,使所反映的技术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