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了第1736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3年3月14日、发明名称为“一种精密进给车削刀架”的03111166.1号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光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08年5月9日针对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4页、附图第1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作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和5-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精密进给车削刀架,其特征在于该车削刀架由:
一置于上述壳体(1)端部,并且一端与壳体(1)固接、一侧面与上述磁致伸缩棒(3)活性接触的弹簧板(4);
一置于上述弹簧板(4)另一侧的刀座(6);构成。”
针对上述驳回决定,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于2008年8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1、3页及说明书附图,请求的理由是:本申请所使用的弹簧板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碟簧,该弹簧板在提供弹性作用的同时,还具有放大车刀位移量的作用和防扭作用;并且,所述弹簧板在刀架中的具体位置和结构是在原申请文件中有着明确记载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经修改后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精密进给车削刀架,其特征在于该车削刀架由下述结构构成:壳体(1)、励磁线圈(2)、磁致伸缩棒(3)、弹簧板(4)、刀座(6);其中:励磁线圈(2)置于上述壳体(1)内,磁致伸缩棒(3) 置于励磁线圈(2)内;所述弹簧板(4)的形状为三角形,弹簧板(4)置于上述壳体(1)的端部,并且其大头端与壳体(1)固接,其另一端悬空且其一侧面与上述磁致伸缩棒(3)构成活性接触; 刀座(6)置于上述弹簧板(4)远离磁致伸缩棒(3)的另一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2008年10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原审查部门发出《前置审查通知书》。
原审查部门对该复审请求作出前置审查意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第1页中出现的“(三角形形状的弹簧板的)大头端”、“另一端悬空”、“远离磁致伸缩棒的(另一侧)”都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附图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此仍然坚持驳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