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驳回决定中指出该申请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US 3881849A)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申请人(下称请求人)不服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指出: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没有表示出所申请的输油泵同已有技术的区别,仍然不具有新颖性。合议组要求请求人提交关于证实其动压效果的实验数据材料。
合议组在收到请求人答复上述复审通知的意见陈述书及实验数据材料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就有关创造性问题听取了请求人的意见,并要求请求人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同时对说明书的相应部分作出必要的修改。
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请求人提交的经进一步修改的申请文件文本,其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为:“回转式齿轮输油泵,在由壳体和两侧端盖构成的泵体内,设有主动齿轮及从动齿轮,两齿轮的齿顶和齿根圆弧的曲率中心位于节圆上,其特征在于,在泵体内不设有用于支承主动齿轮及从动齿轮的轴承。”
针对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决定的理由包括:
(1)该申请所提出的回转式齿轮输油泵同现有的节点中心圆弧齿轮油泵相比,省去了用于支承主、从动齿轮的支承轴承。根据专利局审查员的检索,不能说明在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一种不带有支承轴承的节点中心圆弧齿轮输油泵。因此,该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2)虽然可以认为在原有的节点中心圆弧齿轮输油泵的基础上,考虑到其齿形的固有特点,受到已有技术中无轴承齿轮泵的启示,并发现了液体动压理论在此可以得到应用,即可导致本发明的出现,但是,基于一种发现或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利用某种已有技术的固有特点,对某种产品作出结构上的改进,这正是许多发明的共同特点,并不能排除其中存在创造性的可能性。(3)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结构,从而减小体积、降低成本,这是任何机械设计都要考虑的问题。通过取消轴承来减少齿轮泵的必要零件数量,自20世纪50年代起人们即开始在此方面做了许多努力。节点中心圆弧齿轮输油泵的出现是在20世纪60年代,然而结合两者的技术特征,提出在节点中心圆弧齿轮输油泵中取消支承轴承的技术方案则在20年之后。无论同许多可以称之为发明的技术改进所用的时间相比,还是相对于泵类设备的整个发展过程来说,这段时间都可以说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了。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正是解决了技术人员在此之前一直渴望解决而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
(4)从对比文件所表示的无轴承齿轮泵来看,其齿顶表面的曲率与壳体孔内壁的曲率基本相同,因此取消轴承不会造成线接触;并且在取消轴承的同时,必须相应的解决尽量减少齿顶磨损的问题。例如,采用耐磨陶瓷作为齿轮及泵体的材料,或通过加宽无轴承支承的齿轮的齿顶宽度来减小接触比压。而本发明则不需采用特殊材料,反而在线接触即接触比压无穷大的情况下取消了支承轴承。这在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上与所说的现有技术是不同的。因此,很难说本发明的提出可以由现有技术得到直接的启示。
(5)作为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虽然可以认为他们应该掌握液体动压理论,并且能够认识到相对运动而形成收敛油楔的表面之间会产生动压现象,但是这并不足以导致本发明的完成。最关键的是确定所产生的动压是否足以同齿轮所受的外载相平衡,如果动压小于齿轮的外载,则在相对运动的表面间不能建立油膜或完整的油膜而形成液体润滑状态。考虑到节点中心圆弧齿轮泵的运动参数及几何参数,在相对运动速度大于材料的许用相对运动速度,并且接触应力无穷大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常识,接触表面之间将会产生胶合现象。动压的大小与多种因素有关,首先,接触表面的曲率差越大则动压越小。这种泵的齿顶表面与壳体孔内壁的曲率差远远大于现有的一般动压轴承的接触表面的曲率差,因此,同现有的一般动压轴承进行直接的类比,不能得到确定的结论。从这个角度来看,本发明的效果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根据检索结果,在此之前没有人提出这样的技术方案,正说明了人们没有预想到在齿顶表面同壳体孔内壁之间可以建立起足以支承齿轮的动压油膜这一直接的技术效果。因为如果人们已经认识到这个效果,而仍然在任何使用条件下都保留这种泵的轴承,则是无法解释的。
(6)任何技术人员都不会在所设计的产品中设置不必要的零件。在原有的节点中心圆弧齿轮泵中,不仅没有取消轴承,反而采用专门为这种泵设计的专用滑动轴承。显然作为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之所以在此之前没有做到在这种齿轮泵中省去支承轴承,其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这种泵中轴承是必不可少的零件。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不采取相应措施而直接取消支承轴承,无法保证泵的性能符合使用要求。那么,如果试验结果证实了无需设置轴承而这种泵的所有性能仍然能够满足使用要求,这正说明了上述认识是一种技术上偏见。
鉴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了在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本案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之初处理的一件涉及人们长期渴望解决而一直未获解决的技术难题的案例。正如在审查决定中所认定的,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结构,从而减小体积、降低成本,这是任何机械设计都要考虑的问题。通过取消轴承来减少齿轮泵的必要零件数量,自20世纪50年代起人们即开始在此方面做了许多努力。节点中心圆弧齿轮输油泵的出现是在20世纪60年代,然而结合两者的技术特征,提出在节点中心圆弧齿轮输油泵中取消支承轴承的技术方案则在20年之后。无论同许多可以称之为发明的技术改进所用的时间相比,还是相对于泵类设备的整个发展过程来说,这段时间都可以说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了。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正是解决了技术人员在此之前一直渴望解决而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因此,认为该申请的内容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应当注意的是,评定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应当依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判断该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或者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的上述“辅助性审查基准”是辅助性的,在审查具体案例时,应当根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正确地作出判断。具体本案而言,采用辅助性审查基准来对其创造性进行判断显得客观和必要。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审查指南中对于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同样分为“发明创造性的一般判断方法”和“辅助考虑因素”,在考虑辅助因素时规定:“诸如预料不到的结果、商业上的成功、长期渴望的需求等辅助考虑因素与非显而易见性是相关的,必须根据它们的存在,在每一个案件中考察。当这些辅助考虑因素的任何证据被提交后,审查员必须审查这些证据,这类证据的作用依赖于每一个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
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同样将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区分为“发明创造性判断的一般判定方法”和“发明创造性的辅助性标记”,并具体指出,发明克服技术偏见、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时间的长短、发明对长时间需求的满足、商业上的成功以及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在评价创造性时可以作为辅助性的考虑因素。
在欧洲申诉委员会所作的T 478/91案例中,申诉委员会认为:“如果要解决未曾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整个文献日期与发明的日期之间都存在,那么在申请日以前该文献的年代也只是创造性的一个指标。然而,被考虑的时间的期限不是文献发表与公开了该文献教导的欧洲专利申请提交日之间的期限,而是该问题变得明确的时间与提供了解决方案的欧洲专利申请提交日之间的期限。”在T 605/91案例中,申诉委员会认为:“如果只是单个的技术人员发现是‘长时间的需要’是不充分的。只有各种各样的反复地尝试解决相关不利条件的努力能够被确定,才能认为存在有‘长时间的需要’。”因此,申诉委员会认为在该案例中,文献D1与需求专利权的主题之间的时间是16年,对于证明所谓的“长时间的需要”并不充分,特别是,该时间并不能证明存在阻碍技术人员找到解决相应问题的显而易见的办法的不能克服的偏见。(温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