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发现x玛特有限公司向中国境内销售侵犯其01145044.4发明专利权的STMP 35xx系列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东莞市歌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进口、使用前述侵犯其专利权的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并销售包含这些芯片的MP3播放器等产品;黄x达在销售包含这些芯片的MP3播放器等产品。xx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经对上述芯片产品进行技术分析得知,该产品包含了其01145044.4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后xx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x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x达停止侵权。
在侵犯专利权纠纷中,专利权人能否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的诉前禁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被申请人x玛特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xx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01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侵犯专利号为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2、被申请人东莞市歌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xx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01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进口、使用、销售侵犯专利号为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3、被申请人黄x达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xx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01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侵犯销售专利号为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