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x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x公司)于1993年5月29日申请名为“灯盏花素粉针剂及制备方法”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11月27日颁发专利权证书,2000年2月9日公告,授予昆x公司“灯盏花素粉针剂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
昆x龙x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x公司)原名昆x群星制药厂,1996年9月16日更名为龙x公司。1993年9月22日原昆x群星制药厂向云南省卫生厅申报四类新药“注射用灯盏花素”。该药品与过去的灯盏花注射液相比,质量、给药途径、剂量无改变,仅由水针剂改变为粉针剂。“注射用灯盏花素”于1994年6月30日由云南省卫生厅批准生产,批准文号为滇卫药准字(94)56Z第2268号。即日龙x牌“注射用灯盏花素”粉针剂正式投产。该药品1998年上升为部颁标准,2000年获国家中药保护,保护期7年。
1995年4月10日,原昆x群星制药厂申请名称为“注射用灯盏花素冻干剂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8月30日公告,授予龙x公司发明专利。
2002年6月18日,昆x公司向昆x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员与昆x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宇杰来到昆x市红十字会医院,刘宇杰以普通患者身份从门诊部购买了标明由龙x公司生产的10mg和50mg的“注射用灯盏花素”。昆x公司认为龙x公司在知道“灯盏花素粉针剂及制备方法”为昆x公司专利的情况下,几年来擅自使用与昆x公司专利方法相同的技术方案生产药品以获取巨额利润,故向昆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
昆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昆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六初字第xxx号):
1、被告龙x公司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由原告昆x公司享有专利权的灯盏花素粉针剂产品;
2、由被告龙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昆x公司侵权损失人民币45万元;
1、维持云南省昆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六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被告龙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昆x公司侵权损失人民币45万元”;
2、撤销云南省昆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六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龙x公司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由原告昆x公司享有专利权的灯盏花素粉针剂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