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有助于准确理解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简要说明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所做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限定无效。
设计要点是外观专利设计人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中独创的、全新的部分,是设计人员在外观设计中独特的智慧体现,一件外观设计之所以能取得专利权,正是由于这件外观设计具有其他外观设计所没有的独特的设计要点。
当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存在简要说明时,在判断一件设计是否侵犯专利权时,专利权人有义务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并说明其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独创部分与内容,以利评判人判断。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专利局提交了设计要点图的,那么,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就是设计要点的证据。
从某一角度来说,外观设计可以说是一件能应用于一定产品上的美术作品,因此,色彩在外观设计中占有重要地位。如专利权人在简要说明中请求保护色彩,那么,请求保护的色彩应当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考量要素。
作是否侵权判断时,不应当仅考虑专利权人对色彩的语言描述,语言对色彩的描述是有限的,权利人还应该出具由专利局证明的相关色彩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色彩保护范围。双方争议过大时,应当与专利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色彩比对的方法,是将申请人提供给专利局的外观设计图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逐一对比,而不是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之间的比对。因为,专利法所保护的是表示在照片或图片中的外观设计,现实中的专利产品,有可能作了变动,至少不是照片或图片的完全复原。为了避免偏差,应当是侵权产品与照片或图片中的产品进行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