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以及附图中,相应的第二连杆均记载为“基本上呈U形”(“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称为“大致为马蹄形”),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涉案说明书及附图中不能得到或者概括出相应的第二连杆为“基本上呈矩形”,而只能得出相应的第二连杆为“基本上呈U形”。
与涉案专利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3相对应的涉案专利PCT英文及相应中文申请公开文件中的权利要求15的记载,以及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回复意见,更进一步印证,权利要求3中“基本上呈矩形的第二连杆(105)”是撰写错误,其明显无疑地应当为“基本上呈U形的第二连杆(108)”。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现有技术的缺陷之一是:“当该台被折叠到一基本垂直的位置时,台盖板的端部彼此接触,这样就有夹伤使用者的手或手指的危险。”
这是涉案专利发明的发明目的,亦即涉案专利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如果权利要求3中第二连杆“基本上呈矩形”,则由此构成的技术方案不可能解决涉案专利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专利说明书描述的发明目的没有被其他证据推翻的,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说明书对发明目的的描述。本案并不存在推翻涉案专利说明书所描述的发明目的之证据,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使其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而权利要求3中第二连杆“基本上呈U形”才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
以该技术所属领域具备普通技术知识的技术人员的认知度出发,其在阅读权利要求及说明书、附图、审查档案后,能明确获知权利要求3的“第二连杆”的文字描述“基本上呈矩形”存在明显错误;同时,说明书及审查档案可以进一步明确无疑地确定要实现上述收纳并使台盖板保持一定角度的功能,此处的第二连杆的形状只能为“基本上呈U形”。
由此,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以及相关申请文档,该技术所属领域具备普通技术知识的技术人员可以发现权利要求3中对“第二连杆”的文字描述“基本上呈矩形”,属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明显错误,应为“基本上呈U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