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原则上不允许平行进口,在其《关税法》第五百二十六条进行了规定,在联邦法律层面,禁止了商标的平行进口, 但后来在海关执法的《海关规制》和美国最高法院对K Mart v. Cartier案的判决中形成了“同一所有人的例外”和“共同控制的例外”原则。这两个例外主要针对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有一定关系的情况下,主要是三种情况:美国商标所有人自身在国外生产的产品的平行进口;美国商标所有人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通过子公司在美国销售产品;美国商标所有人是外国公司的母公司,公司在国外生产的商标产品回国销售。这三种情况作为例外在美国都被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