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中,判断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条件、构成侵权的要件及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那么,如何判断被控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判断相同的原则:
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判断相近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在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运用以下判断方法:
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这是因为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一般购买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现在许多侵权者在仿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时,往往会作一些小的改动,故而给人一种似象非象的感觉。以间接对比与直接对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应根据视觉观察到的方式进行比较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在比较时,应注意采用间接对比的方法,即把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告的被控产品分别摆放,进行比较,观察时在时间上、空间上要有一定的间隔。对审判人员来讲,此种方法就是让你有对两种产品第一眼的感觉,若产生混同,二者就是相近似。此外,审判人员还需要运用直接对比的方法进行判断。要进一步直接对比、分析、判断,以描述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最终得出二者是否近似的结论。
从产品的外部和易见部位进行观察判断。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是保护产品的外观。因此,审判人员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新颖点或创新点就越多。
综合判断是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被控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构成、重要新颖点进行判断。图案的外观设计,一般是由基地题材、构图方法、花样大小及色彩几个要素变换而成。对变化状态的物品的外观设计来讲,应以其使用状态作为基本状态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来讲,判断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应根据颜色的三个属性、即色相、纯度和明度进行综合判断。形状、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疫有形状、图案,单纯的色彩不能成国外观设计。
从这个意义上讲,色彩保护具有从属性。因此,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相近似的判断,一般应先对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如果判断为相同或相近似,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与色彩有关可判断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状、图案、色彩相同;物品相似,形状、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状、图案、色彩相似。
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