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一项权利要求含有4个元素A、B、C及D,而本企业的某个新技术或产品包含6个要素Ⅰ、Ⅱ、Ⅲ、Ⅳ、Ⅴ及Ⅵ。如果新技术或产品6个要素中有4个,例如,要素Ⅰ、Ⅱ、Ⅲ及Ⅳ,分别与权利要求的4个元素A、B、C及D相同或等效,那么,该技术或产品对该权利要求构成侵权。新技术或产品中另外两个要素Ⅴ和Ⅵ,与该技术或产品是否对该权利要求构成侵权没有直接关系。反之,如果新技术或产品6个要素中只有3个,例如要素Ⅰ、Ⅱ及Ⅲ,分别与权利要求中的3个元素,例如元素A、B和C相同或等效,而新技术或产品中没有与权利要求中第四个元素D相同或等效的要素,该技术或产品对该权利要求不构成侵权。
而判断一项新技术是否可以获得专利,应取决于该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和判断新技术是否对一项专利权利要求构成侵权是两个不同的分析过程。在上述举例中,如果新技术的6个要素中有4个与权利要求的4个元素相同或等效,该技术即对该权利要求构成侵权,但这并不意味该技术不可获得专利。如果该技术
其余两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该技术就可获得专利。反之,一项不侵权的技术并不一定可以获得专利。在上述举例中,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中4个元素中只有3个元素在新技术中有相同或等效要素,该技术对该权利要求不构成侵权。如果该技术的6个要素与所有现有技术(不仅仅是该项专利权利要求)相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企业获得某项技术的专利,并不意味该企业可以运用该技术生产产品或销售产品。专利只赋予专利拥有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的权力,专利并不赋予专利拥有者使用自己专利的权力,上述例子即可说明此点。
某些知识产权壁垒可以通过回避设计避免侵权。进行回避设计的宗旨是设法通过取消、取代或改变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一关键元素,以避免新技术或产品对专利权利要求构成侵权。这和在专利技术基础上改进发展新技术有所不同。改进后的技术往往可以获得新专利,但不一定能避免对原专利构成侵权。
一些技术领域的核心技术专利往往是很难回避的。例如,美国高通公司在码分多址(CDMA)技术领域的一些核心专利是难以回避的。若无法回避,企业应在获取专利拥有者的许可后合法地运用专利技术。在获取专利技术许可过程中,若企业拥有技术领域中一些关键专利,则可通过交叉许可降低许可成本。另外,很多国家和地区政府都对一
些核心专利技术有强制许可要求。核心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应是合理,即非歧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