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我市高、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审判人员从事专利行政审查已近15年,审结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并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审判经验。高级法院和第一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审判人员已具备了审理此类案件的素质和能力,并摸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审判方法。目前,两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已不再是简单维持复审决定,而是对决定内容进行深层次的审查,开始能够对决定是否正确进行有独到见解的判断。判决撤销复审决定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1999年,第一中级法院撤销复审决定的判决数量达到全年处理案件总量的50%。改判的原因已不象以往那样只限于程序问题,开始较广泛地涉及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及修改超范围等实质性问题。已能够确定一些不同于行政审查部门的观点。判决书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判决的一些原则越来越受到复审委员会和专利业界的重视。可以说,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进行专利司法审查水平已走向成熟,发展已成为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企业及公众的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国外企业也开始注意加强其知识产权在中国的保护,致使我国的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对专利局是否授予专利权所作决定不服及对授权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案件数量亦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与此相同,不服专利复审委所作决定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也相应增多。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曰前,只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发明专利所作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所作决定尚属终局裁决。但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从2000年7月1日起,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所作决定不服,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近几年的情况,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必然呈上升的趋势。1999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结涉及发明专利的授权案件326件,无效案件51件;审结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案件50件,无效案件416件;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案件25件,无效案件328件。
第—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1999年共受理对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共14件,高于1998年整一倍。14件案件均为涉及发明专利案件。
1999年,在涉及发明专利的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案件为复审委员会结案总数的37%。按此比例,如果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也可提起诉讼,则此类专利行政案件全年收案总数应约为44件。然而,在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决定中,大多数为专利权无效决定,此类案件复审程序多系侵权诉讼中的告提起,当事人间利益冲突较大,对复审决定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较大。在1999年,在涉及发明专利的行政诉讼中,对无效案件提起诉讼的,占复审委员会结案总数的23%。如对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案件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也为此比例,全年提起诉讼的案件的数量可能高达175件左右,如加上涉及发明专利的案件,我院专利复审行政案件的总数可能要达到190件左右。
可见,专利法修改后,所有专利复审案件的终局将移至法院,我院此类案件的上升数量是相当可观的,年收案量可能要在200件左右。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较为复杂,受理活动除涉及一般行政诉讼知识外,一方面还要涉及专利审查方面的知识,一方面还要涉及相关的技术知识,二者均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其它案件相比,在事实认定、技术分析、法律适用及法律文书的书写等方面对审判人员的能力均有较高的要求,审理工作难度较大。目前,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在专利审查制度中,对司法审查的重视尚待提高。由于以往对行政审查及司法审查二者的区别缺乏足够的认识,故对司法审查相对重视不够,认为既然司法审查只是行政审查的重复,搞好行政审查就已经可以基本保证审查的准确性了,在审查上存在着重行政、轻司法的现象。在当前状态下,行政审查资源丰厚,专利局的实审部门和复审部门力量庞大;而司法审查仅由一个中级法院和一个高级法院的两个审判庭来完成,两庭总人数仅30余人,且还要担负其它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已严重妨碍了司法审查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案件数量增多,目前的审判力量已难以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较一般民事案件短,但审理难度大,需要投入的审判力量要比同审级的民事案件大得多,而法院的审判力量相对缺乏。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例,该庭目前可正式从事审判业务的人员只有15人,其中还包括两名庭长和两名内勤人员,这些人员同时还要承担著作权、商标权、专利侵权案件等其它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已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考虑到今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作决定也将进行司法审查,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将更加严峻。
(三),审判人员技术背景薄弱。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均涉及较复杂的技术内容,其中相当一部分属高精尖领域。从事专利审查工作,应对所属技术领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虽然此类案件的审判活动应以普通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水平为判断标准,但若不了解所属技术领域的基本常识,也很难对案件有全面正确的把握。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员一般为技术出身,受过理工类的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对相关技术问题比较了解,而且在专利局实审部门积累了较丰富的审查经验,相当—部分人员还在国外受过专门培训,技术知识和专利知识相当完善。复审委员会就案件涉及领域的不同,分为相应的部门,如化学部、机械部等,各部门的审查员专门审理相应技术领域的案件。而法院的审判人员的技术背景极为缺乏,目前仅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两名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双学士本科系机械专业。发现复审决定可能存在错误时,审判人员虽能从法律上对其错误进行判断,但由于对案件所涉及的技术背景缺乏了解,处理案件时不能做到游刃有余,相对于技术出身的复审人员,很难说出充分的判决理由。
(四)审判人员缺乏相关的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条件。目前,对处理专利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尚无专门的制度化的教育和培训。专利审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学门类,相关的理论体系庞大复杂,专业性很强,熟练掌握需要专门的学习、钻研。而目前审判人员掌握专利审查知识的唯一可保障的办法就是依书本自学。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知识及信息,几乎没有获得的固定途径,只有通过参加专利局等单位不定期的有关讲座的机会了解—些情况。即便这种机会,由于信息及差旅费等方面的问题,也难以完全保证。相比之下,专利复审委员会这方面的条件则优越得多。专利局与国外相关机构均有联系,人员外出培训机会较多,经常对审查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有多种途径掌握最新知识及信息,审查员也有较丰富的审查经验。由于司法审查是对复审决定进行评判,从理论上讲,对审判员的水平要求应高于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员。但由于上述客观条件的限制,实现此要求则有相当的难度。
由于上面问题的存在,未使专利司法审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妨碍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这对我国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是不利的,问题的解决以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