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忠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勿临渴掘井,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戚谦 ■郑州戚谦律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题系列二: 保密协议的签订、保密措施的管理和秘密防范 一、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商业秘密的直接手段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如果有关人员不通过保密措施自己主张权利,那么从法律上就没有主观占有该财产的主观意图,因而不能构成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此,法律要求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这就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或管理性。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商业秘密必定得加以利用,无论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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