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OV 91公约包含关于“育种者权利例外”的第15条,这一可选性例外规定“每个缔约国可在合理限度内限制育种者任何有关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以便允许农民因繁殖目的在自己的土地上使用农民通过在自己土地上种植而收获的产品”。
据民间团体组织所述,议定书草案中的农民例外有范围的限制,因为它“只允许对仅能糊口的农民适用例外。”这些团体对此条的解释是:农场保存的种子是为了农民的生存,这使草案比UPOV 1991规定的例外更严格。
民间团体担忧的其他理由有保护的范围和长度。据他们所述,UPOV 1991要求新成员为至少15种植物属和物种提供前10年的保护,议定书草案表明框架将覆盖所有植物属和物种,没有规定任何过渡期。
对树和藤本植物的保护期是25年,其他物种是20年——这一保护期被指责为“长得过分”,特别是绝大多数SADC成员国从来没有PVP立法。
签署者正在呼吁SADC成员国拒绝议定书草案、进行独立的参与性影响评估,以便评估这样的PVP体制将对小规模农户和农村社会、食物权、生计、农作物多样性等产生的影响,从而影响制定该区域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的过程。他们还要求在起草议定书草案前应与农民、农民运动、在农业领域工作的民间团体组织进行协商。
SADC成员国已商定了许多议定书。SADC把这些议定书作为给共同体提供各种事务的操作规程和实践的工具。据SADC网站的消息,议定书是一份使成员国承担议定书规定的目标和具体程序的法律约束文件。为了让议定书生效,必须有2/3的成员国的批准或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