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的判决,法律界及公众都有很大的争议。这一判决不仅仅关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更是知识产权审判及电视节目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节点。
电视节目类型多样,有新闻资讯类节目、访谈类节目、文艺类节目、娱乐类节目、纪录片、电视剧、电视电影、电视特别节目等。为了便于传播和识别,每种类型的电视节目都会有一个能体现其特点的节目名称,公众通过节目名称便能清楚识别该节目属于哪一类型。例如新闻资讯类的《新闻联播》、文艺节目类的《曲艺杂谈》、纪录片类的《舌尖上的中国》、娱乐类的《快乐大本营》。
电视节目名称的确定是智力创作的过程,确定一档电视节目的名称,涉及到文字、图片等LOGO的使用,但电视节目名称是否能认定为作品,能否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呢?著作权法中规定的9大类作品中未明确列举电视名称,而且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能独立表达意见、思想、感情等,不能是文字的简单组合,而电视节目名称一般为短语或词语组合,很难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电视节目名称注册为电视节目类商标,通过商标法加以保护。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电视节目名称客观上具有标识特定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电视节目名称往往被注册在电视服务领域,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冯小刚拍摄电影《非诚勿扰》,出品方华谊兄弟随后就将“非诚勿扰”四个字注册在电视文娱类别上,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开播前,依照法律程序已经向华谊兄弟支付了版权使用费。
“非诚勿扰”在江苏卫视播出的电视节目中的确是作为商标在使用,一方面节目中不断突出使用“非诚勿扰”四个字,同时又以此进行广告招商,“非诚勿扰”已成为江苏卫视该档节目的标志,是公众区别不同电视台同一类型节目的一个显著标志,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电视节目名称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能够在电视服务领域注册为商标。实践中,很多电视节目名称已经被注册为商标,如湖南卫视播出的《超级女声》就已经注册在第38类“电视播放”服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