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经韩国笑门公司许可,独家享有第9类、第41类“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两个商标主要涉及“在线计算机游戏”、“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等类别。腾讯公司同时经笑门公司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射击类在线网络游戏《穿越火线》。自2011年起,腾讯公司所经营的该游戏在网络游戏市场收入排名中位居前列。
小奥公司于2014年4月开发完成手机游戏“穿越火线2游戏软件”,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该游戏以“反恐杀手3敢死队”为名通过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上线运营,后于2014年8月更名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腾讯公司认为,被告在游戏中使用名称“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属于恶意抄袭模仿,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穿越火线”商标专用权。腾讯公司从被告经营的小奥网360手机助手、安智市场、百度手机助手、小米应用商店、华为应用市场、优亿市场、应用汇、PP助手等应用市场搜索“穿越火线2”,显示能从这些应用市场中下载到被告游戏,且用户下载量巨大,分别达到数十万次,甚至数百万次,且能通过移动、联通、电信向被告支付游戏装备费用。腾讯公司主张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
被告辩称其游戏名称侧重于反恐精英,且是手机单机游戏,原告游戏是PC端网络游戏,两款游戏名称不同,类别不同,不会引起用户混淆。而且被告游戏于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使用涉案名称,时间短,仅获利9000余元。腾讯公司索赔数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游戏名称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显然,其中的“穿越火线”为该名称中最具显著性的部分,该行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尽管双方游戏存在手游、端游的差别,但都属于射击类网络游戏,被告在原告游戏已经推出市场较长时间,且获得较高市场认知度的情况下,依然将游戏名称设置为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且与原告代理的原告游戏名称相同的“穿越火线”,又无法作出合理的更名解释,法院认为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同时考虑被告游戏在各大应用市场的巨大下载量,以及在诉讼期间不及时停止通过运营商收费获利等情况,酌情判决上述赔偿数额。
双方游戏均为射击类游戏,被告游戏上线伊始并未使用“穿越火线”为名称,但在运营一段时间后,主动将游戏名称改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与腾讯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穿越火线”商标相同,且与腾讯公司代理运营的热门游戏同名,属于典型的手机游戏“搭便车”使用他人热门网络游戏名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