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介绍,2015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共计1641件,其中,民事一审案件823件,民事二审案件802件。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前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相比,受理案件总数上升126.66%。另外,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25件。从审判质效上来看,上海知产法院2015年审结各类案件1047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8.19%,二审后案件服判息诉率为100%,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裁定再审率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率均为0,审判质效总体良好。
黎淑兰表示,在统一司法标准方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着力形成了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例如,该院审理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曲某、电子工业出版社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涉案作品“阿凡提”系20世纪80年代前后由曲某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期间创作,此后30年的时间里,曲某一直通过投稿发表、许可他人拍摄动画片或者用作产品宣传等方式使用涉案作品,并于1996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涉案作品由其组织人力创作并提供经费,最终造型亦由其确定,故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曲某绘制、电子出版社出版的《阿凡提经典漫画》和《阿凡提故事精选》两册图书中,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用于盈利,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涉讼前,美影厂和曲某均存在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双方彼此知悉且没有异议。双方长期以来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涉案作品双方均有权支配”的默契,故认定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某共同享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情况,如果将著作财产权归属于一方享有显然会导致利益失衡,并有违公平原则,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确认由美影厂和曲某共同享有著作财产权,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本案涉及在特殊历史时期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该院综合考量作品完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社会背景,确立了创作者和单位对作品均长期各自使用、各自推广且不持异议情况下的著作权共存规则。
据黎淑兰介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共计1257件,占全年案件的76.60%,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招投标等各个领域。该院还推进纠纷实质解决,调解撤诉案件超过40%。注重调解、和解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全年各类案件调解撤诉共计394件,占审结案件的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