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挑战专利有效性主要在法院与侵权诉讼一并解决。1981年和1999年,美国先后建立了单方再审和双方再审程序,希望利用行政途径的高效性缓解专利确权的诉讼负担。
本次改革提案建议,取消双方再审程序(inter-parte reexamination),设立授权后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和双方重审程序(inter parte review) 。
新设立的两个程序的启动时间和理由有所不同。启动“授权后重审程序”的时间为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以内,可以以任何无效专利权的理由启动;而启动“双方重审程序”的请求则需在专利授权1年以后或者“授权后重审程序”终止之后方可提出,并且只能以专利或出版物为证据,以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为理由。
两个重审程序均由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审理。针对上诉委员会在上述两种重审程序中作出的决定,均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此外,提案要求USPTO公示每个重审案件从启动到作出书面决定所花费的时间。
除上述两个程序外,改革提案还引入补充审查制度,允许专利权人请求USPTO考虑、重新考虑或者更正与专利相关的信息。在补充审查中若发现新的关于专利性的实质问题,则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耗时耗力、费用惊人的专利诉讼使许多大企业不堪重负,专利诉讼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严重干扰是此次专利法改革的重要动因之一。在2005年、2007年和2009年的改革提案中,均涉及对USPTO授权后程序的改革,分别提出了设立授权后异议(opposition)、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撤销程序(cancellation)的建议,体现出希望通过快捷高效的行政程序清除问题专利的迫切要求。此次提案将“双方再审”一分为二,成为新的“授权后重审”及“双方重审”程序,在时间安排上类似于我国已摒弃了的撤销加无效,但理由上则相反,授权后12个月内可提出任何理由,12个月后则只限于新颖性、创造性理由。但总体上这一改革方案突显了对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的追求。利用行政机关便捷、高效的程序将专利纷争有效分流并快速解决,可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并为自由竞争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