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印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名、地名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同时注明原文。
二、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三、本表中所有地址栏,国内地址应写明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外国人地址应写明国别、州(市、县)。
四、本表第6栏品种暂定名称应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命名。
五、本表第8栏培育人应当是对申请品种的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培育人有两个以上的应自左向右依次填写,培育人排名不分先后。
六、本表第9栏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中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等。申请人有多个的,又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个为申请人代表。代表人为单位还应当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
七、本表第10栏,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填写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八、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确填写本表第11、12栏,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将按实际收到的文件的数量逐项核实。
九、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在本表第13栏应盖代理机构公章。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本表第13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应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十、培育人、申请人填写不下时,应使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
十一、本表纸张大小为A4(210×297mm),重量不低于70g/m2。提交时一式两份,不得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