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一直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并在1999年加入了UPOV,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并根据该公约,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形成了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专门立法的保护模式。 而并没有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现行《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只是同时规定对生产动物和植物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目前这种做法对中国大陆来讲,将产生两种效果:1、积极效果分析。而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由于其规定了育种特权和农民特权,因而更符合中国大陆的生物技术、农林等相关产业发展落后的客观状况,使专利保护产生的昂贵的成本得以避免。 2、消极效果分析。随着植物育种和生物技术对经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不对其授予专利必将对育种人的积极性产生负面效应,而且该问题必将愈来越突出。 [12]从上述两点进行权衡比较,笔者认为,前者无疑是必须注意的。也即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中国大陆目前的立法模式和不授予专利的做法是相对正确的。但是笔者也认为,中国大陆对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予以禁止的时间不会太长。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更倾向于对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保护。尽管中国大陆现在将转基因植物解释为植物新品种而拒绝给予专利保护的作法现在还不会与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冲突,但随着西方生物产业化的发展,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在农民特权问题上的做法正趋于达成一致,TRIPS协议的修改很快会被提上议事日程,其对植物品种保护的相对自由而且模糊的立场可能会发生变化。
所以笔者认为中国大陆目前可以维持现状,但是如果根据国际发展,中国大陆必须对转基因植物品种提供专利或者类似愈专利的保护,则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通过如下方法提供:第一、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农民特权予以限制,达到类似愈专利保护的目的。第二、利用专利法进行保护,途径有二,1、现行《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同时规定对生产动物和植物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可以借助同多方法专利的保护将保护范围延及依据该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也即尽管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但通过对育种方法授予专利,并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伸至依照该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即可对植物品种予以实际上的保护。这种延伸保护的目的在于在专利法上没有解除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的限制之前,从而达到到对植物新品种的间接保护。2、借鉴美国的做法,直接对植物新品种授予普通专利,从而实现以专门立法保护和专利法保护相结合。具体为:修改《专利法》,删除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予以把握,或者直接限定“以传统的生物学方法获得的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创造较为畅通的法律通道。3、借鉴欧洲专利局的做法,对植物和植物品种作不同解释。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它法律保护”,其相关部分另对“动物”与“植物”提出解释,却未说明品种之意义[13],但是该方法太显晦涩,且可能会与有关规定发生冲突。[14]故在可选方法之末。
[1]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7页。[2] 郑成思主编、张晓都着:《专利实质条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页。[3] 郑成思着:《信息、新型技术与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6—49页。[4] 郑成思着:《信息、新型技术与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6—47页。[5] 陈昌柏着:《知识产权战略》,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6] 遗传基因重组技术又被称为DNA重组技术,该技术是将遗传基因DNA(核糖核酸)用特殊的酶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切断,将其接入其它DNA中,再使用特殊酶使其结合而制出新的生物遗传基因的技术;细胞融合技术是指不同种类的细胞进行融合,其融合后的细胞遗传基因产生重新组合,从而得到新的生物性质细胞。资料来源于陈昌柏着:《知识产权战略》,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页。[7] 转基因植物是指研究人员为了某种需要,在细胞内植入一种外来基因,然后利用细胞培植技术将该改变遗传基因的细胞培育成的新植物,该植物就表现出某种与先前植物不同的遗传特性来,从而,与改造前的植物相比,其已经具备了新的可以遗传的性状。参见崔国斌:《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与利益分享》,载《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第279页。[8]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91年文本继续保留了育种特权,但规定了一些限制,将原来的绝对特权改为限制特权,即主要由受保护品种派生而来的新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品种权,但如果将其投放市场,必须获得原品种权人的同意。参见林刚主编,曾兴华副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48页。[9] 崔国斌:《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与利益分享》,载《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第275页。[10] 崔国斌:《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与利益分享》,载《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第276-277页。[11] 郑成思主编、张晓都着:《专利实质条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262页。[12] 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中国专利局收到的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达到945件,比92年增长了82%。这充分表明了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潜力,所以为了鼓励并推动生物技术发明,法律必须提供出保护的平台。数字数据参见郑成思主编、张晓都着:《专利实质条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页。[13] 张仁平:《台湾生物技术专利保护之回顾与前瞻》,载《万国法律》,No.116 2001.4 第114页。[14] 如:2001年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