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件上诉至河南省高院时,河南省高院转变了审判思路。法官们认为,这类侵权有一定的隐蔽性,该类行为直接导致了品种权人利用授权品种进行经营获利的市场空间被侵占,“中科四号”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以为是“中科4号”,该行为构成植物新品种侵权。
因此,河南省高院认为,类似案件仍应认定为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决定将案件移送郑州中院民三庭审理。
此后,河南省高院创新审判模式,将庭审直接安排在河南最大的种子批发市场洋槐市场,采取巡回开庭、圆桌审理等新形式,调解、审结了一批案件,对多起被告分别以植物新品种和不正当竞争起诉的案件,纳入植物新品种侵权案范畴,教育了种子经营户,促进了对新品种保护,为全国范围内此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经验。
刘法新与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奖励纠纷一案是河南省内首例植物品种技术完成人奖励纠纷案。据介绍,刘法新是“豫玉26号”、“济单七号”两个玉米品种的培育人,后其所在单位——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于2010年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这两个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权、独占开发权归合肥丰乐公司,合肥丰乐公司付给该农科所补偿费450万元。
刘法新认为自己是两个品种的培育人,自然有理由从中获益。他向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能够支付其一定的奖金。初始,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而不予立案。刘法新向河南省高级人民院提起上诉,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随后,刘法新再次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经过复查认为,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奖励发生的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调整的范畴,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撤销省高院和一审法院原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最终,刘法新获得奖励款50万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新型案件的审理,使得以前关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这一类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模糊认识得到澄清,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了宝贵的司法经验。(知识产权报记者李建伟通讯员赵艳斌冯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