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自该条例1997年3月20日公布以来的首次修改。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法条,内容则集中在罚则部分。
依照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法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则更显严厉。条例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植物新品种保护已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3月21日,农业部在京举行座谈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实施15周年。与会专家代表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一致认同。他们认为,自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在激励农业育种创新,提升我国农业核心竞争力,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功效日益凸显。
受保护的农业植物范围不断扩大。条例实施以来,农业部先后发布了八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种达到80个。保护名录的不断扩大,为越来越多的育种者提供了保护空间和公平竞争的平台。
育种者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大增。截止到2011年底,品种权申请数量申请总量已达9016件,科研单位申请量占55%,国内企业和个人的申请占39%,育种投入的多元化趋向明显。另外,国外申请已达成555件,国外机构对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环境逐年提高信心。
引导中国种业发生深刻变革。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销一体化的种子公司正在崛起,涌现出了山东登海、四川国豪、北京奥瑞金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种子企业。
社会效益巨大,农民可选的品种增多。条例实施以来,一些主要粮食作物如水稻、玉米、小麦授权品种应用面积迅速扩大。据2008年对推广面积10万亩以上主要粮食作物品种的统计,授权品种达到水稻当年播种面积的21.6%,小麦播种面积的49.3%,玉米播种面积的55.9%。保护品种对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说,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任重道远,要按照“科学审批、保障权益、激励创新、提升产业”的总体思路,紧紧抓住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培育、保护、运用和管理”四个环节,完善“法规制度、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三个体系,提升“政策研究、审查测试、行政执法和国际交流”四种能力,大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我国种子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本次座谈会由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联合主办,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承办。来自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等单位的专家和相关企业代表共40多人参加了座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