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亲本的命名都应当遵守《规定》,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规定》执行。
《规定》规定了品种名称“唯一性”原则。一个农业植物品种,无论是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是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或是直接进入生产、销售环节,始终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规定》要求建立品种名称检索系统。农业部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
《规定》明确了品种命名规范。品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及其组合;仅以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容易引起误解、夸大宣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的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解决当前农业植物品种命名中存在的“一名多品、一品多名”,“夸大宣传”等问题,维护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农民权益,农业部起草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亲本的命名都应当遵守《规定》,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规定》执行(第二条)。
二是明确了农业部和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三是规定了品种名称“唯一性”原则。一个农业植物品种,无论是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是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或是直接进入生产、销售环节,始终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第五条)。
四是要求建立品种名称检索系统。农业部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第四条)。
五是明确了品种命名规范。品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及其组合(第八条);仅以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容易引起误解、夸大宣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的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