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必须意识到,在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期,善用知识产权这一利器,可起到防止他人恶意抢夺劳动成果的作用。产品形成后,要占领一定的市场,知识产权则可起到保护伞的作用,受专利保护的产品可得到市场份额的保证,还能在一定时期内防止别人侵入相同的市场。到了企业拓展时期,知识产权战略就应该从被动保护转为主动“出击”,通过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的授权许可使用或转让,使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同时,也可以知识产权参股等形式,进行投资,双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利益。这一过程既是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也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最终目标。
医药企业要实现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目标,在企业所运用的策略上要注意以下九点。
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般被认为是企业中技术与经营两个部门的支撑单位,通常直属总公司CEO掌管。知识产权管理部、技术部、经营部共同组成企业的核心,与生产部、财务部一道组建成企业最高层组织管理机构。IBM公司、三菱公司和富士公司等,均采取这种管理组织结构,值得中国企业借鉴。
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地位之后,还要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包括知识产权的类别、权属确定与分享、管理体系与办法、保护方式方法与措施、违规责任,等等。依法规范、管理与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总体框架,做到知识产权研发关注布局策划、申请关注质量审查、授权关注保护范围、管理关注资产整合、采购关注侵权/担保、营销关注风险控制。
最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又有了新发展。为了帮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管理好知识产权的国际风险,解决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对目标企业知识产权风险识别存在重大遗漏、风险评估出现严重偏差,风险控制缺乏标准,风险交流存在障碍,从而导致收购目标选择和风险控制策略的盲目性,致使并购投资经营遭遇严重挫折的难题,一套从风险管理流程的角度,即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交流四个阶段,探讨如何管理知识产权国际风险的方案,已于9月17日在“2011中国企业海外风险控制峰会”上推出。这套方案最大的特点是,提出了如何把风险管理与安全科学结合起来保护投资安全的问题,引起了不少与会企业的关注,这同样值得医药企业关注。
知识产权中的发明专利(权)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尤为重要。发明专利常被学者们称为“双刃剑”:有了发明专利,企业可以主动出击;受到“攻击”时,企业同样可以利用发明专利的优势沉着应战。
发明专利由于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使某项技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垄断性。 “垄断期”过后,为了推动技术的进步与革新,才允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广泛使用该专利。在“垄断期”内,发明专利权人完全有权阻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含相同甚至相似技术的产品。
如何利用法律赋予的这种垄断权利,无疑构成了知识产权依赖型企业在战略上制胜的重要内容。为公司所有新产品所包含的“亮点”技术申请专利,建立一个强大的专利壁垒是许多大公司的做法。为了申请专利,固然需要聘请专利律师、交纳申请费因而花费不菲;但是,这个专利壁垒一旦形成,无形中也就为公司打造了一个巨大的金矿,公司每年可以坐收许可费、转让费,利润丰厚,回报巨大。
必须意识到,在知识产权中,专利所起的作用往往是滞后的。发明专利的申请需要几年时间,而且,发明专利从发明产生到产品形成也需要5到10年时间。所以,若是等到产品形成,甚至已进入市场才去考虑专利保护,已为时过晚。这就告诉我们:专利所起的作用虽然是滞后的,但企业家“玩”专利牌的意识和策略却必须超前。
在新药研发中,应注意对现有专利文献进行细致的检索和分析。这既可了解医药领域中的研究开发、专利申请状况,又可以少走弯路,避免与他人“撞车”。对于企业已开发出来的新药,一定要及时申请和获取本国专利及国际专利;否则,后患无穷。有技术却不申请专利,可能造成的后果是:人人都可以仿效你的技术制造、销售、出口相同的产品或提供相同服务,而发明人无利可图;更糟糕的是,别人就相同的技术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之后,就有权凭借专利在一定时期内的垄断性,全面阻止你生产、使用或销售含该技术的产品,轻则处境十分被动,重则企业倒闭破产。
当然,医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包括新药的研究开发,不但要注意保护自己已的专利权,还要注意防止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
目前,在我国1万余件药品专利中,80%为国外研究机构和企业所有,其中又有90%以上为发明专利。而我国企业生产的化学药品97%为仿制。为此,医药企业要充分重视自身的新药创新研究与开发活动,加大投入,同时用好、用活、用足国家鼓励医药卫生科技创新的政策,在人才引进、财政补贴、融资和税收减免等方面争取国家支持,力争开发出自己的新药,并且做好国内外专利申请和(风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