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应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而且这些方面的内容不是完全对立、完全分离的,它们应是一一个有效的、统一的整体。有形的障碍,在保密措施中,有形的障碍必不可少,但有形的障碍不是唯一的,障碍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统一的。通常情况下,用简单的围栏来保护敏感的生产车间是不行的。法律的标准要求足够有效即可,并不要求将探寻目光隔离在敏感的区域之外。有形的障碍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具体的障碍:具体的、有形的障碍有很多,比如围墙、栏杆等一直通用的保密手段,这类保密措施已被法院判决确认有效。偶然的漏洞是允许存在的,但长时间的持续的缺失应是对保密措施的放弃,比如围墙出现缺口。注意:这种保密措施应与其他因素结合,比如围墙下是否有警卫(保安)巡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