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出不穷的科技产品瓜分着市场和金钱,也影响着国家的支配力,技术和商业秘密的竞争势必是激烈无情的。
专利法律竞争是企业间主要的法律竞争形式。例如,美国全部337案件中,约90%涉及专利。在美国联邦法院,高技术企业间的竞争也主要是专利竞争。例如,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3月19日间,摩托罗拉公司介入的全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律诉讼共69件,其中知识产权诉讼30件,专利诉讼25件,其余则主要是涉及消费者保护、员工保护的民权诉讼。
在美国普通法体制下,专利法的进步主要靠司法实践的推动。经济危机实际上是经济结构、经济生态调整的周期性过程。经济危机伴生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大批企业被淘汰出局,社会资源被强制性配置到新的技术、产业部门,从而迎接新的经济繁荣。
因此,美国历次经济危机经常孕育三个现象:
第一,孕育新的经济巨人。美国大部分工业和科技巨人一般诞生于经济危机阶段,目前,美国硅谷对新能源、新材料的投资热情空前高涨,有可能造就新的经济巨头;
第二,产业整合强度空前强烈,经济资源被市场配置到更高效的组织形式中。例如,2008年,美国500强的总收入约占美国GDP的51.88%,1000强的总收入约占美国GDP的78%,目前,北美银行、汽车、IT、电子、化工企业之间的整合速度相当迅猛。相比之下,中国经济结构与美国类似,中国500强企业的收入总额约占全国GDP的8成;
第三,大批专利权人启动对企业的“专利屠宰”运动,加速旧经济衰亡、解体、整合的速度。也就是说,经济危机会导致专利“明战”升级,通过专利竞争淘汰旧技术、旧产业、老企业。
以美国企业为例,微软历史上总共卷入114件美国专利诉讼,仅2009年1月1日到8月14日就卷入24件,要求微软赔付4亿美元以上的大案频频发生。思科历史上总共卷入38件美国专利诉讼,仅2009年1月1日到8月3日就卷入14件,具有重大杀伤力的专利大案频频指向思科。
以中国企业为例,联想2009年1月1日至7月20日卷入9起美国专利诉讼,占其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36%;UT斯达康2009年1月1日至7月15日卷入6起美国专利诉讼,占其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37.5%;华为公司2009年1月1日至7月15日卷入2起美国专利诉讼,占华为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66%;中兴通讯2009年1月1日至7月15日卷入3起美国专利诉讼,占其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75%,另一件发生在2008年11月,也在美国经济危机爆发之后;海尔2009年1月1日至8月12日卷入3起美国专利诉讼,占其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50%。
代表中国企业打赢最多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著名律师夏廷康博士表示,中国企业在国外遇到的专利诉讼,95%以上发生在美国;为开展在美专利备战,中国企业在北美的专利部署高潮将在2010年之后出现,2015年左右,中国大批企业将获得大规模冲击美国市场的专利基础;但是,随着美国经济危机的爆发,对中国优秀企业的“专利屠宰”已经提前到来。如何应对这场史无前例的专利危机,这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战略的核心内容。在当前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应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专利诉讼覆盖的中国产品非常宽泛。
例如,2009年6月以来,美国媒体监护技术公司对中国整个电视机和计算机行业发起了专利诉讼,覆盖产品涉及中国进入美国的各种电视机、计算机、影碟机、视频播放装置。
再如,2009年7月7日,WIAV网络公司对中兴通讯、联想、华为、UT斯达康等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它们故意侵害US6480497号专利。该专利保护在分组无线网状网络中,最大化数据流量的方法和设备。原告认为中兴通讯通过进口、生产、使用以及销售等方式侵犯专利,涉嫌侵权的产品包括无线网络设备,例如ZXV10系列的路由器(如ZXV10H108N,ZXV10H211,ZXV10H201,ZXV10H260,ZXV10120X,ZXV10W300B,和ZXV10H108N)。原告认为联想公司通过进口、生产、使用、许诺销售,以及销售等方式侵犯专利,涉嫌侵权产品包括便携式电脑产品,如IdeaPadS10、ThinkPadR500,和ValueLineG530。UT斯达康涉嫌侵权产品包括无线通讯设备,例如F1000G、F3000。华为涉嫌侵权产品包括无线网络设备,如HG、MT、BM系列的路由器(如HG520s、HG522、HG527a、MT841、BM635、BM625、BM325)。
但专利法律竞争只是企业间法律竞争的“明战”,美国最致命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是专利诉讼,因为专利诉讼的取证手段过于温和,缺乏强有力刑事调查手段、羁押措施和刑事惩罚。相比之下,美国FBI和各州警察主导的企业间商业秘密“暗战”更加致命。
例如,中国两家企业曾被控侵犯美国硅谷技术秘密,涉案人员已经被抓捕,分别涉嫌盗窃计算机芯片设计、油气资源勘探软件。
1996年克林顿签署《经济间谍法》之后,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经济间谍案件指向中国。被告是波音公司员工,涉嫌盗窃30多万页太空技术秘密给中国企业。
1997年该法生效后,美国联邦法院宣判的第一个经济间谍案件也指向中国。被告曾在美国高技术企业工作,涉嫌为中国企业盗窃海军武器系统和其他高科技产品的技术资料。
目前,美国针对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侵权和经济间谍案件每年增加约10%,远远超过专利案件的增长速度。清理美国高技术企业垃圾的中国人甚至也被FBI逮捕,理由是他们涉嫌通过垃圾分析,为中国企业盗窃太空船电子控制系统的技术秘密。
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原来主要由州的刑事和民事法律管辖,主要是普通法。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表了《统一商业秘密法》,试图作为学理上的示范法,让各州效仿,以统一各州司法实践。此前,在1976年,美国已有38个州制定了本州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有5个州赋予商业秘密以财产权地位;有的州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才开始给予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加入TRIPS后,美国各州已普遍承认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地位。
随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和重要,1996年10月11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经济间谍法》,该法在1997年1月1日生效,第一次把侵犯商业秘密列为联邦刑事犯罪。依据该法,个人罚金最高25万美元,单位罚金最高5百万美金;监禁最高10年。如果商业秘密的犯罪嫌疑人为外国政府、组织、机构服务,那么个人罚金最高50万美元,单位罚金最高1千万美金,监禁最高可达15年。此外,受害人还可寻求民事赔偿。
实际上,美国商业秘密案件绝大部分仍受州法管辖,例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心”———德克萨斯州,有《德克萨斯刑法典》、《德克萨斯刑事司法指南》和《德克萨斯盗窃责任法》等法规管辖。例如,《德克萨斯刑法典》规定,商业秘密是科学或者技术信息、设计、方法、流程、配方,或者其改进的全部或者部分,其所有权人采取了限制进入的措施;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法律救济措施。《德克萨斯刑事司法指南》规定了举证责任和强度。《德克萨斯盗窃责任法》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措施。
《经济间谍法》生效后,美国司法部发起的前两个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是:玻璃制造方法商业秘密犯罪案;乳腺癌治疗药物商业秘密犯罪案。目前,美国出现的三种主流商业秘密案件类型是:离职雇员把保密信息提供给新雇主,如IBMv.Telex案;为一个商业合作谈判或者项目,原告和被告签署了保密协议,但是被告非法使用或者披露了商业秘密,如AutomatedSystemsandSpeedyChemical案;商业秘密信息通过盗窃或者工业间谍的方式被提供给侵权人,如E.I.DuPontv.Christopher案。
近期出现的案例中,比较有影响的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类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