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不可能都限于企业内部使用,由于企业经营的需要,有时有必要让外部人员接触、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通常见于企业之间的合作、联营、股份转让、委托开发、科技项目承包、技术服务等场合。从法律上讲,如果企业出于疏忽而让外部人员掌握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没有事先的保密协议约束,那么该外部人员并不存在保守该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因此,当企业外部人员有可能接触本单位商业秘密时,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是十分必要的。签订协议事实本身也证明了企业作为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商业秘密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不仅可以在法律上约束第三人的行为,在万一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时也处于有利地位。
(4)要求对方公司与接触该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个人保密协议;
(7)要求对方在工作结束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这些内容可以作为企业签订这类协议时参考。
国外学者丹尼斯•昂科维克所著的《商业秘密》一书较为详细地介绍了这种保密协议的内容,现将主要内容列举如下,供我国企业借鉴。约束非雇员以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有以下几项要点:
(1)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应签署一个附件,详细列出将被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情报的种类。
(2)文件披露范围。协议应明确文件披露的目的,它与外部人员披露秘密文件的范围直接相关。
(3)秘密文件披露的期限。期限届满时,对方应归还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文件并销毁复印件,还规定一个期限,到期必须归还商业秘密。
(4)外部人员对拥有商业秘密所有权公司的明确义务。如要求所有秘密文件、资料在外部人员雇用期届满时归还。
(5)要求对方雇员签订个人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所有人还要明确是否与对方雇员签订个人保密协议作为向对方移交商业秘密的前提条件。作为常规,一定要坚持让对方使用商业秘密关键雇员签订个人保密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