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的“NWH”商标自2002年注册以来,虽获得了国家免检产品证书和宁波、慈溪市两市的一些奖项或荣誉,但数量相对较少,且除国家免检产品证书外,其余都是在当地获得的,外地相关公众很少知晓;从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原告“NWH”商标使用也具有一定局限性,特别是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其宣传工作持续的时间不长,宣传辐射的范围不大。因此,原告持有的“NWH”商标无论是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产品的了解程度,还是从该商标广告的形式、广告的覆盖率、广告的持续时间以及广告的媒体等级考虑,均不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故本案对原告持有的“NWH”商标不予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案中,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虽然其主要部分与原告持有的商标相同,但根据商标法规定,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不当然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通过该域名进行了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加之原告持有的“NWH”商标并未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能得到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即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因此,被告注册并使用“NWH-BEAR.com”域名的行为对原告“NWH”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侵权。但被告以其域名为识别标志在网站上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商品的信息,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域名持有人发布的销售产品信息与原告所享有的商标指向的商品之间产生误认或误解,造成相关公众对被告发布的产品信息与原告公司知名商标所指向的相关产品的混淆,进而引起相关公众对被告提供信息指向的产品的出处产生混淆。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华立即停止使用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NWH-BEAR.com”域名;赔偿原告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据悉,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知识产权报记者 彭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