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走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起点。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知识产权战略能够在科学、有序的实施框架内有效运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效果的检验与改善,以能够对影响战略目标实现的各项关键性指标的有效评价为前提。因此,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体系来检验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效果,以正确判断我国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分析国家、区域、行业及企业不同层面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根源。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体系建设,并将其上升至保障国家各层级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的基础性策略,将使我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达到新水平。
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体系,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过程控制、评估和改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效果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不仅取决于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知识财产的创造,使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权制度从根本上促进产业的发展,并在经济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体系的建立,可以对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框架内各个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从起点至终点全过程关键性指标的监控,实现战略实施的过程控制和反馈优化,促进并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提升和推进作用,进而确保知识产权战略预期目标的实现。
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体系,是保障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及时响应国际经济和科技发展重大变化、与全球经济形势和前沿科技进展相契合的风向标。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体系为依托,及时掌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内外部环境发生的变化,将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在兼顾稳定性的基础上,相对灵活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和科技环境的变动,把握知识产权战略全球发展的最新趋势,并有针对性地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及保障措施进行及时调整。应由政府主导制定相关条例,规定成立非政府性质的专门机构,负责收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搭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状况的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广泛吸收来自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部门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反馈意见和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相关的披露信息,持续性地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个重要环节进行评价和调节,从而使国家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效果的评价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体系,是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程度和知识产权战略措施实施效果的关键性指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在取得效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应坚持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的指标体系构建原则,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倾向。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与战略实施绩效评估挂钩并实现联动,高度重视专利战略指标评价体系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通过指标权重等调节手段实现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战略比重的动态匹配,大幅提升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资源的能力,使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体系,是发挥知识产权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制度性手段。要统筹安排好从研发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提高国际竞争力三个方面进行评价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为此,需着重处理好以下事宜:一是将国家科研与企业科研开发的投入情况纳入战略评价指标体系,重视调动企业投入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二是将专利收益率、技术转让的实际收入等经济效益衡量指标作为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份额。三是把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作为重点目标加以分解和落实,在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突出自主创新指标的数量和权重优势,及时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纳入技术标准,主动参与国际行业标准的制订,以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体系并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发挥其有益作用,是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强国的现实选择和有力保障。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基础,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体系建设纳入年度实施推进计划,从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价标准的角度进行细化和具体措施的落实,将会进一步实现把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从法律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等宏观层面落实到对知识产权战略提供系统性评价进而提高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上来。(人民日报作者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