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处理著作权纠纷的依据。著作权法对不同类型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文按此规定试析摄影作品的权利归属。
个人作品指创作主体仅为一个人且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而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可以是作者。但是,就如何界定作者看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一幅作品之所以成功,除了用光、拍摄角度等因素外,最关键的就在于抓住拍摄对象的神情、动作变化和事件发生的瞬间按动快门,锁住精彩画面。因此,准确抓住这个变化瞬间按动快门的人,就是作品的作者。另一种意见认为,按动快门的瞬间固然重要,但整个图像构思,对被摄对象品格、素质、神采、特征的理解和把握,拍摄角度,用光,暗房技术等等都是完成一幅作品必不可少的环节。笔者认为不能仅仅把按动快门作为确定作品作者的标准。以风景摄影为例,作品的成功主要靠整体创意、理解被摄影物、图像设置、构思角度和合理用光,此外,还有暗房技术。如果一幅静物摄影,有人先把被摄物品按创意摆设好,找好角度,固定好相机,布好光,调整好光圈、速度,对好焦距,那么谁来按动快门谁就是作者未免有些不合理。因此,能否成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人,应主要看其是否提供了创造性劳动,是否对作品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还有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如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则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就是说,法人及其他组织本身不能是摄影作品的作者,但是可以“视为”作者,即按法律推定享有作者的权利。
此外,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权利,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摄影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照片,凡有底片者以底片为原作品;凡没有底片而直接摄于感光印相纸上的,印相纸的正片为原作品,其余为复制品。如无相反证明,则底片或印相纸的正片的合法持有人对摄影作品行使著作权。而摄影作品原件物的所有人享有对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摄影作品原件的权利,同时所有人还享有摄影作品的展览权(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合作摄影作品,是指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的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摄影作品又可分为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
可分割合作作品是摄影作品可以分别单独成立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所创作的具有独立意义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例如几个人为了同一个主题、利用同样的素材,共同创作了一个系列摄影。他们对该系列摄影共同享有著作权,同时,又对自己的摄影作品享有单独的著作权,只是行使单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是指每个部分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部分都不能单独成立的摄影作品。不可分割合作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全体合作者共同享有。如果两个人共同创作的一幅摄影作品中,由两个人事先约定,又共同研究过拍摄构思、拍摄对象、共同选择拍摄角度、共同设计用光等。这样的摄影作品则不可分割,行使著作权时必须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
委托摄影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的摄影作品。如广告公司悬赏为一个广告创意征集理想的照片或委托影楼为某一广告设计拍摄照片。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也就是说,委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按合同约定可以归委托人,也可以归受委托人。如果没订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作者的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摄影作品也分为个人职务作品、合作职务作品和单位职务作品几种类型。个人和合作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作者所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摄影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摄影作品。但是,如果在摄影作品完成两年之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摄影作品是否向作者付酬,由双方签订合同解决。这里所称的完成作品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