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版权问题是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此,理论界观点不一。实践中,各国立法也有不同规定。本文作者以独特的视角,对字体版权保护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对创作字体、实用字体、字体工具等字体版权通过不同方式保护的观点。
什么是字体,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答案其实指向诸多对象。借用MP3的诸多解释,可说明字体的复杂性:挂在脖子上的MP3,那是一种设备;接在电脑上是硬件;电脑里面使用的MP3播放器,是一种软件;互联网上的MP3文件,是音频数据包,既不是软件也不是硬件,其播放出来是音乐。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将以下对象科学或通俗地叫作字体:创作字体,是指在创作阶段按照一定规律、风格设计或书写的文字,可以是纯美术作品;字体工具,是指实用字体的再现、复制手段,提供给用户,可使用户根据需要,挑选复制字体中的单字。字体工具随着技术进步而进化,从字帖、铅字发展为现代计算机字库软件;实用字体,是指借助字体工具而进行社会应用的字体,如字帖上的字、印刷机铅字、打字机铅字和计算机字库软件表现的字等,实用字体不是纯美术作品,而是一种实用美术作品。实用字体在外形上是创作字体的相同、等同物,这是指实用字体与创作字体完全相同,或仅有因计算机矢量化处理,所产生的细微差别。创作字体用于计算机字库软件制作的,在数量上往往大大小于计算机字库软件表现的实用字体,因为计算机字库软件制作过程中,可以使用专门的字迹分析软件,将创作字体的几十、数百个文字,衍生为全部常用字汉字。
字体工具不是实用美术作品,只是表现实用美术作品的工具。铅字间接地表现了实用美术作品,这是指金属立体长方字条上的字形,是汉字的“倒影”,因此印刷时才可以印刷出正确的汉字,所以说铅字间接地表现了实用美术作品。字帖直接地表现了实用美术作品,这是指字帖虽然是字体作品演绎出来的、可大量发行的图书作品,其上的字体与书法、设计字体的字,丝毫不差;但是字帖不是实用美术作品本身,只是美术类图书。计算机字体软件并不能直接或间接地表现实用美术作品,而是通过在计算机上使用,用效果来表现实用美术作品。字体软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以计算机语言编写,含有整套字体的全部信息;第二,不具有显示功能和单字的挑选功能;第三,当复制到计算机中后,与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图形显示系统,以及显示设备(显示器)和单字挑选设备(键盘)进行互动,可以选择、复制字体单字。
由此可见,字体软件相当于电子打字机机芯。该机芯没有显示部件和单字挑选部件,将该机芯装入电子打字机,即可实现打字功能。
既然字体是指不同对象,那么就不能抽象地讨论字体的版权保护。
创作字体可以构成美术作品,按照美术作品类别登记,受版权法保护。创作字体的作者许可他人制作字体工具,流传于世,供人们复制单字的,该作者创设了新的权利,即字体工具的权利,而作者对字体工具产生之单字的权利,由此而用尽。
字体工具本身享有知识产权,字帖、计算机软件受版权法保护,而铅字受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字帖、铅字、计算机软件的复制、铸造、发行,使字体工具制作者取得了收入,其对字体工具表现之实用字体的正常使用,也就是实用字体产生之单字的权利,由此而用尽。
实用字体的单字无版权。实用字体只在外形上是创作字体的相同或等同物,但在性质上属于实用美术作品,不是单纯的美术作品。实用字体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有美术性,这是指作为创作字体的复制结果,起美化字体单字作用;另一方面有实用性,这是指字体工具是一种工业化生产工具,可供社会无限量地产生字体单字,作为文字来使用。字体无国标,凡字都带体,字体等于文字,而文字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实用品,如同食物和水一样,并非艺术作品。
实用字体的实用性,决定了在字体工具发行后,他人商业使用、个人使用、原封不动使用、变形使用、溶入他人美术作品中使用时,创作字体、字体工具、实用字体的版权所有人无权主张精神权利,包括字体单字上的署名权、字体单字不被变形使用权;无权主张经济权利,包括在字体工具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后,禁止他人复制、演绎、发行字体单字。
实用字体通过字体工具保护,仅有整体版权,指著作财产权利保护字帖、铅字、计算机字体软件的复制、发行权等;著作精神权利保护字帖、铅字、计算机字体软件直接、间接或通过使用表现之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演绎权等。实用字体不能分拆成为单字受到保护,原因在于:第一,社会原因,指实用字体美化的对象是文字,而抽象的文字只存在于人们的思维中,表现出来的字都是带体的,而要求保护字体单字的版权,将版权保护的对象延伸人类社会最基本工具即文字,是损害社会的。第二,版权法保护作品之构成要件的原因,我国版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具有独创性、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字体业者出版、发行的字体工具,是指字帖、铅字(汉字或外文字母)、计算机字体软件,这些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在字体业者的作品保护范围内。字体业者主张的实用字体单字仅有抽象存在,并没有可单独复制的载体,因而不构成独立作品。第三,版权法上发行行为的规定。我国版权法规定的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字体软件制作者没有发行抽象的实用字体单字,其在发行阶段销售的是字体软件,销售时并没有主张对哪个单字收费,只是到了认为他人“商业使用”产生效益时,字体软件制作者才追上来,有选择地主张使用费损失。没有发行,就没有经济收入,因而没有损失。第四,著作权法“复制侵权”的规定。字体工具只是或者直接、间接,或者通过在计算机上使用,表现了实用美术作品,本身并非实用美术作品,使用字体工具产生字体单字,没有复制全套字体,因而不侵犯字体的版权。
传统的字体工具销售、营利模式是:一、字体工具销售、许可使用收费,这是指对字帖、排版铅字、中英文打字机铅字、计算机字库软件的销售、许可使用,收取费用。二、字体工具产生的单字,不收费。目前个别字体业者,试图采用新的营利模式:一、字体工具销售、许可使用,收一次费用。二、字体软件产生单字的“商业使用”,按字收费。
第一,新营利模式扰乱社会经济、法律秩序。新营利模式对网上发行的盗版字体软件,采取不闻不问态度。因为盗版越多,单字的商业使用者就越多,其“二次收费”就越广泛。权利人先在网上令他人免费下载,在下载页面的明显之处标明免费,在起诉前,在用户不容易发现的地方,标明收费要求,并作出解释,他人使用的都是收费版。
第二,新营利模式的所谓“法律依据”。在诉讼中,新营利模式者或者只谈与案件无关的创作字体,不谈其出版、发行的计算机字体软件的事实(事实是字体业者起诉社会第三人“二次用字”侵权案件,与创作字体没有关系,只与计算机字体软件发行表现的实用字体有关),或者混淆创作字体、字体工具、实用字体的区别,错误地主张,计算机字体软件产生的实用字体只是创作字体的简单数字化,计算机字体软件权利是软件+美术作品。网络上,表现音乐、影视、图片这些纯艺术作品的MP3音乐、MP4影视视频、BMP图片文件都是数据包,其本身不是作品。网络上提供下载的TTF字体文件是计算机软件,不是字体的简单数字化,说其构成美术作品,违反社会常识和法律规定。美术作品本身应有视觉效果,应为人类肉眼可以观察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TTF字体软件是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true type file格式的矢量数据文件,不具备任何人类肉眼可视的字体造形,所以不能归入任何美术作品范围。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定义,TTF字体软件是一系列的计算机指令和函数、数据构成的技术语言之文字作品,而不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知识产权报作者张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