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出版物上写明责任编辑的行为不是行使署名权的行为。首先,署名权作为一种权利,作者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既有权署真名、笔名,也有权署假名甚至不署名。而根据《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规定,出版单位坚持责任编辑制度,责任编辑署名是这一制度的要求,反之则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即责任编辑没有署名与否、如何署名的选择权。其次,作者行使署名权主要是为了表明作者身份,而责任编辑从其工作性质和字面意义上理解,它所昭示的主要是一种责任,表明编辑对其所编辑的作品从文字、逻辑、体例等技术性内容方面负责。最后,作品自完成之日起,作者即享有署名权,而不论作品是否发表。责任编辑的署名则不同,只有经过编辑出版的作品才谈得上责任编辑的署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