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文化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解释,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认为: “法律文化一词泛指一些有关的现象。首先,它是指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举动模式。(3)” 卓泽渊教授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4)” 张文显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体性的观念模式与行为模式的总称。(5)” 根据中外学者的论断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界定“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影响人们的行为观念、规范人们行为和社会秩序建立的一种“准规范”。对于法官而言可能更关心的是法律文化与纠纷解决的关系,所以如果将其引入纠纷解决中,笔者认为法律文化是对纠纷解决发挥作用或者说有重大影响的人们共同认同的观念或意识。应该包括法律情感、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体系。还应该包括人们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习俗、习惯、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熟悉关系和道德观念等。当然一般情况下人们将道德作为一个独立体系进行研究,但笔者认为,道德本身就是法律的渊源,也是法律文化的范畴。法律文化因国度的不同、宗教信仰的不同、法系的不同以及社会形态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法律文化。在同一国度之内在不同的地区法律文化也将有所差异,因此法律文化具有地域性。“而且不同的法律文化之间也并非毫不相干,它们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联系,并具有共同的内在特征:具有独特的民族性;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有相互的兼容性。(6)” 此外法律文化还具有实用性和普适性。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漫长的文明进步过程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现象存在与发展的文化基础(7)。
司法裁判是将裁判结果所凭借的法律理由展现出来,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裁判所依靠的具体法律根据或法律规定。包括静态上的法律理由和动态上的法律理由。静态上的法律理由是由法律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它们两者间在法律上的逻辑联系构成的,它是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逻辑结合的结果。动态上的法律理由则必然包括对法律的解释和对事实的认定。可见,裁判的法律理由不仅指作为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逻辑结合,并支撑裁判结果的综合性的理由,而且还包括支撑对法律条文的字、词、句的理解和说明,支撑对案件事实不同方面的认定,以及揭示它们在法律上的逻辑联系的个别理由。“法律文化产生于实践,同样,它也作用于实践”(8)。 司法裁判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实践活动,也必然受法律文化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很多被人们共同认同的法律文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已转化法律,而真正作用于司法审判活动则是一些地方性法律文化。
但是,法官与社会公众之区别在于他们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法官们在追求法之安定性与一致性的理念推动下,不大情愿在法律之外寻求问题求解的视角,抵御来自正统法学之外的地方性法律文化。但是这些地方法律文化是客观存在的,它是人类文化的资源,影响着人们的观念,我们不能无视它的存在,而应合理运用这些资源。司法裁判的目的就是论证被做出或应被做出的法律裁判的正确性,让当事人信服。我们运用地方法律文化进行说理其实“原因很简单,公正必须来源于信任。(9)” ,地方法律文化为社会公众所了解和熟识,运用地方性法律文化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才有可能实现公正。就民事案件而言,把地方法律文化所体现情、理与法有机结合起来,使裁判文书全面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仅能使胜诉的当事人满意,还可以使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法律的严肃未必就是冷冰冰的判决文字。完全例行公事的“官样文章”似的判词,往往缺乏法律文化所应有的人文关怀。法律文化包含着法理与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措施,同时也包括着法理之外的道德教化功能。司法裁判既可体现法理的公平与法律的威严,也是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预防社会犯罪的特殊形式,可谓是一种德治与法治教育的有机结合,其对于“服息讼争”的积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进行裁判时,法官不仅要讲事理、讲法理,也要讲情理,事理是裁判公正的基石,法理是裁判公正的大厦,情理则是裁判公正的夜光杯。在坚实的基石之上,牢固的大厦之中,夜光杯的银光给人一种柔和、温馨的感受。可以说,事理、法理、情理组成司法裁判强大的生命力,情理在裁判中所体现出来的是法官一种博大、豁达、充满理智的心境,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好展示。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情理不是法律规范,法官不能从法律条文上直观地感受它的存在,法官是靠悟性、靠灵气,去感悟它,去理解它,用心去发现它的存在,去寻找它的精髓,去把握它的气度,因此,在裁判中要讲情理,主要从地方法律所体现的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要求等方面分析说理。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裁判要符合法律之精神;顺遂民情,也就是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人情事理;符合正义、公正、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需要。于法官而言,理解法、法律及法律的精神,通过裁判技术积极诠释法律的德性,克服法律的暴政,不但是一种美的,带有真理性的行为方式与思维方式。将地方法律文化运用到裁判中,从而使司法的人文关怀真正抵达个体的心灵深处,个体也才可能在享受关怀之中形成对司法的确信和法治的仰赖,并保持强大、鲜活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