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承认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我国还是处在理论摸索阶段,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面对这个新的现象,只考虑以传统的法律模式来解决似乎有些力不从心。因此我们需要以创新的思维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物权法》解释及配套规定。人们对最近通过的《物权法》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虚拟财产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这方面的缺失,可以考虑在随后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以完善《物权法》应有的功能,使得法律对公民的财产保护能够更加彻底。
(二)刑法保护方面。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加罪名或者对财产作扩大解释。如前所述,对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司法机关对它的定性完全不同。相同的案件但是定性的不同可能会对社会发出不好的信号。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根据某一新情况而做出扩大解释是完全可行的。
(三)重视判例作用。像中国首例网络盗窃案件经深圳法院审理后,对其他法院处理类似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我们看到有越来越多的法院承认了虚拟财产拟制财产的法律地位。江西一地方法院在判决中就明确承认了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法院认为,尽管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仍无相关法律、法规,但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在占有、使用、收益方面利益共同,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
(四)行政管理途径。政府部门在这方面也应该有很大的作为。可以制定相关的法规加强对网络公司、网吧的管理,完善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对侵害他人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严格实行网络游戏实名身份制,建立针对虚拟财产侵权的举报中心等。
(五)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经验值得思考和借鉴。以网络游戏最发达的韩国为例,当游戏产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也面临和我们现在一样的困惑,走了不予理睬和过分限制的两个极端,但是都没有收到好的效果。重新审视虚拟交易后,韩国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虚拟交易也受法律保护,更在前不久提议进一步禁止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中介服务,并制定《游戏产业振兴法》。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瑞士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司法都已经明确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用刑法加以规制,且已经出现了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判决。有些国家明确虚拟财产具有独立财产价值,与传统意义的“财产”相同,将虚拟财产纳入传统财产罪的对象范畴;也有国家比如瑞士则拓展了传统财产罪的罪名体系,并创设了新的罪名,如非法获取数据罪。
法律源于生活,但高于生活。当问题到来之后我们只能积极应对,而不可逃避和放任,应当积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市场规模已高达数百亿的巨大市场,如果缺少法律有效管理,网络世界必将进入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进而波及现实社会,若不及时妥善解决这一法律问题,其对公民个人财产以及社会稳定都会有很大冲击,也违背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初衷和本质要求。
① 林旭霞、张梅:《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② 邓张伟、戴斌、谢美山:《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http://www.xuexiziliao.org/lunwen/mingfa/061256482128-af5y018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