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经营活动一直是文化主管部门重点控制之一,违法违规的网络音乐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更是重点打击对象。网络音乐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它是传统工业音乐产业的延伸,也是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有两个,均是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和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一是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对进口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网络音乐经营活动主体只能是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互联网文化单位,才能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目前中国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对此文化部实行审批制。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对此文化部实行备案制。(5)
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市场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它作为政府管理的第一环节,既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又是一系列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础性的、极为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良莠不齐,为了积极的健康的网络环境,规范文化市场,中国文化主管部门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实行市场准入审批制,有一定的积极性作用。互联网文化单位必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才能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如果要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意见》重申,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活动,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里必须要注意的是,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业务范围应当是网络音像产品经营,如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包括该项内容,比如许可从事的是网络游戏经营活动,那就是属于超范围经营了。文化部门也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网络音乐市场。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等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取缔。传播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侵权盗版音乐的违法行为。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经营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站,要依照《规定》予以严厉查处,社会各界可以拨打12318举报电话举报。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予以处罚。
实施网络音乐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意见》强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音乐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需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法办理手续。从事网络音乐进口业务,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根据要求,需进口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的文件材料中,除原始版权证明书、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等文件外,还包括带有中外文歌词的节目光盘。当前,网络音乐产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经常出现“恶搞”现象;二是网络音乐产品存在盗版、非法链接、非法上传和下载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三是一些网络经营单位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充斥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市场绝大部分为境外产品;四是在少数网络音乐作品中出现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这些问题的存在引起文化部门的高度重视,势必要开展对网络音乐产品的内容审查,严格内容审查标准,有选择地引进一批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网络音乐健康成长的国外优秀网络音乐产品,又防止不健康内容的网络音乐产品的侵入,为网络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
内容审查制度关键在于如何落实到位,如何建立一个审查制度的衡量标准,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制度,减少人为因素。